(2017)冀1127民初1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马健清、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马健清,张娜,张绪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5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韩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被告:马健清。被告:张娜。被告:张绪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被告马健清、张娜、张绪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娜、张绪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娜、张绪辉的起诉。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