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1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马健清、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马健清,张娜,张绪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5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韩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被告:马健清。被告:张娜。被告:张绪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被告马健清、张娜、张绪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娜、张绪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娜、张绪辉的起诉。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