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赵结健与卢太文、葛二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结健,卢太文,葛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556号申请人:赵结健,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36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卢太文,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44岁,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葛二庆,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40岁,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赵结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太文、葛二庆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卢太文、葛二庆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