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又琳与重庆市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又琳,重庆市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进,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陈培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刘又琳,女,汉族,1954年0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执行人:重庆市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建风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8865。法定代表人:吴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进,男,汉族,1964年0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4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32627。法定代表人:覃云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培跃,男,汉族,1958年02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刘又琳与吴进、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培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进、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培跃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吴进、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培跃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人刘又琳意见,刘又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于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