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敏与杨童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敏,杨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宋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童,男,汉族。宋敏与杨童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杨童于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宋敏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以年利率1.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杨童负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5月21日应支付利息3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4700元。本案执行费为12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童银行存款9124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