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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皱红波、朱国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皱红波,朱国全,XX林,姜可增,李文柱,李庆山,李筛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皱红波,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娇,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朱国全,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XX林,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姜可增,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文柱,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庆山,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建,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筛友,男,汉���,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皱红波与被执行人朱国全、XX林、姜可增、李文柱、李庆山、李筛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1234号,被执行人XX林赔偿申请人皱红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3809元(应赔偿94879元,已付11069.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朱国全赔偿申请人皱红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79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姜可增、李文柱、李庆山、李筛友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王卫军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