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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0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大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大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大地农牧园,钱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56218461-4。法定代表人:徐欣,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大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经二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8083340-0。法定代表人:贾元霞,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大地农牧园,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红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6902549-3。法定代表人:钱德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钱德海,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大地农牧园、滁州市大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钱德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市大地农牧园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大地农牧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3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