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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恩弟申请陈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弟,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张恩弟,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干部,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陈佳,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业主,现住浙江省渚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恩弟与被执行人陈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