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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梅荣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刘梅荣,王玉勋,王新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被执行人刘梅荣,女,生于1972年7月20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玉勋,男,生于1989年5月28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新合,男,生于1956年6月14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梅荣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对(2014)牟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9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