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刘海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刘海鹏,刘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执行人:刘海鹏,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刘嫣,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徐立亭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