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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杜建强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建强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609号罪犯杜建强,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建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杜建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5)一中刑终字第0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陈学荣、天津市西青监狱警官郭凤良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杜建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监狱认为,罪犯杜建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杜建强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建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共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建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建强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东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