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陈斌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57551261549。法定代表人:范汉斌,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充气补胎),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曹家湾**号。被执行人陈斌,系***(充气补胎)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斌、***(充气补胎)城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7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陈斌、***(充气补胎)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斌、***(充气补胎)缴纳垃圾服务费1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斌、***(充气补胎)银行存款1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