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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涛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627号罪犯陈涛,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3月28日,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不变;2015年11月10日,本院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4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监狱认为,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陈涛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另查明,该犯未缴纳罚金100000元。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缴纳罚金,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梁 勤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东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