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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郭少鹏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少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482号罪犯郭少鹏,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舟普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少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少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郭少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少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