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林与杜茂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杜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095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茂荣,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刘林与杜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9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执行费1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