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牟县黑土地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彭建伟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黑土地养殖专业合作社,彭建伟,彭辉,彭书海,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黑土地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被执行人彭建伟,男,生于1979年2月21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彭辉,男,生于1989年10月19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彭书海,男,生于1967年11月2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彭林,男,生于1988年6月13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中牟县黑土地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彭建伟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牟县黑土地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9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