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翁占军与王凤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占军,王凤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735号原告翁占军,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被告王凤玺,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原告翁占军与被告王凤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翁占军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翁占军。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雁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