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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翁占军与王凤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占军,王凤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735号原告翁占军,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被告王凤玺,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原告翁占军与被告王凤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翁占军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翁占军。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雁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