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岛华美印务有限公司、青岛金海鸿发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美印务有限公司,青岛金海鸿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20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12号。法定代表人冯彦苓,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金海鸿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60号5号楼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马团结,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华美印务有限公司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徐立亭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