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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8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镶黄旗名厨鸡鱼坊与伊拉拉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镶黄旗名厨鸡鱼坊,伊拉拉图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8民初225号原告:镶黄旗名厨鸡鱼坊。经营者:张秀梅,女,汉族,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镶黄旗新宝拉格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金海,原告经营者配偶。被告:伊拉拉图,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原告镶黄旗名厨鸡鱼坊(以下简称名厨鸡鱼坊)诉被告伊拉拉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名厨鸡鱼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金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拉拉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名厨鸡鱼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伊拉拉图立即支付拖欠的餐饮费519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7日晚被告在原告处消费519元后不予结帐,原告于当晚报警,镶黄旗公安局派出所出警,表示予以协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餐饮费51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伊拉拉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庭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6月27日晚被告伊拉拉图在原告名厨鸡鱼坊饭店消费519元,未予结帐。原告因此事于当晚报警,镶黄旗公安局派出所出警并予以协调,但未果。被告伊拉拉图对拖欠原告的餐饮费519元仍未付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消费单据、接处警登记表等在案为凭,并经当庭举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保护。被告伊拉拉图到原告名厨鸡鱼坊饭店消费,原告已提供相应的餐饮服务,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已享受原告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餐饮费。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餐饮费519元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伊拉拉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镶黄旗名厨鸡鱼坊餐饮费519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伊拉拉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生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其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