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被执行人唐某、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5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唐某、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按裁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1.78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于2017年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