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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熊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被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姚安县。关于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云2326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移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某某主动履行了给付李某某子女抚养费4000元、给付李某某生活困难补助费16000元,合计20000元的义务。本院(2017)云2326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中应履行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