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竹林、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竹林,周柏松,蒋杏仁,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32号申请执行人胡竹林,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周柏松,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蒋杏仁,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周斌,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胡竹林与被执行人周柏松、蒋杏仁、周斌民间借贷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周柏松、蒋杏仁、周斌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柏松、蒋杏仁、周斌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1326元、执行费5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柏松、蒋杏仁、周斌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