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烟台福瑞海派投资有限公司与陈长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福瑞海派投资有限公司,陈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福瑞海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52号内916号。被执行人:陈长文,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福瑞海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长文(2014)芝商初字第6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月始每月划拨被执行人陈长文工资收入元至满215000元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