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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与被告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胥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民初717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负责人孙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勾某,男,系该行职员。被告胥某。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与被告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胥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胥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1020120150036XXX,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的阜新市太平区红工路,该房产于2015年9月7日在阜新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督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出具他项权利证书,证书编号:阜房他证太平区辽第201507XXX号。合同签订后,于2015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胥某发放贷款人民币31.5万元,将款项打入户名:阜新顺吉置业有限公司,帐号:0665460104000XXXX帐户,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30年9月8日止,贷款利率为5.15%,还款方式为分期按月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履行了义务。2016年6月被告胥某开始拖欠原告贷款,截止2017年2月15日,共计拖欠贷款本金299237.37元,利息3924.91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和社会金融秩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此催要,被告均以家庭生活困难等为由,至今未予偿还,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偿付原告贷款本金299237.37元,利息3924.91元,本息合计303162.28元,2017年2月15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被告胥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胥某于2015年8月21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1020120150036XXX《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30年9月8日止,贷款利率为5.15%,还款方式为分期按月还款。被告胥某用其名下的阜新市太平区红工路33-4号1121号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并于2015年9月7日在阜新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督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出具他项权利证书,(证书编号:阜房他证太平区辽第201507XXX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被告胥某发放贷款人民币31.5万元,此款项汇入户名为阜新顺吉置业有限公司的帐号为0665460104000XXXX帐户中。自2016年6月被告胥某开始拖欠原告贷款,截止2017年2月15日,被告共计欠原告本金299237.37元,利息3924.91元,本息合计303162.2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凭证一份、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一份、被告身份证明一组、贷款截屏一张、还款卡一张、起诉时的欠款明细表一张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上述合同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胥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胥某按合同约定偿还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3162.28元,并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胥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03162.28元(上述款项截至2017年2月15日),并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7元,由被告胥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庆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海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