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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昝青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昝青,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昝青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一十四万四千六百二十三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