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炳祥与何兆环、区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祥,何兆环,区志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206号原告:周炳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兴,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兆环,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区志权,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周炳祥诉被告何兆环、区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昌亮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清还借款3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清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7日,被告何兆环以其老公即被告区志权开办的工厂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当时通过现金给被告,两被告均在场,付款地址为容桂泓都名邸某楼的家里。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据给原告。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被告何兆环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周炳祥人民币三万元正。借款人何兆环。泓都名邸4座302号。”后被告何兆环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兆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借款人应按约归还,现被告何兆环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何兆环偿还借款本金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区志权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兆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炳祥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炳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何兆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威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人民陪审员 周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