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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洋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王洋,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王洋罚金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继续追缴被执行人王洋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九百元,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洋具备履行能力后,本院将恢复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