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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龚国伟、李明娥、李明星、王德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龚国伟,李明娥,李明星,王德容,唐崇利,龚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程建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国伟,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被执行人:李明娥,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被执行人:李明星,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被执行人:王德容,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被执行人:唐崇利,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被执行人:龚家荣,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龚国伟、李明娥、李明星、王德容、唐崇利、龚家荣连带清偿申请人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代偿款80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2440元、执行费1054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明星的自建房一套,但无法查找到该房屋的具体位置,申请执行人表示待找到具体房源后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崇利、龚家荣的住房一套,但被执行人龚家荣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八级伤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该房屋。现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