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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井瑞与孙言弟、徐明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瑞,孙言弟,徐明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98号申请人:李井瑞,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53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孙言弟,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29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徐明树,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35岁,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井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言弟、徐明树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孙言弟、徐明树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