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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为美、吴芳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为美,吴芳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60号申请执行人黄为美,男,1960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吴芳栋,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黄为美与被执行人吴芳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芳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800元,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承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