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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柏法庚与王静、李晨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法庚,王静,李晨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08号原告:柏法庚,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晨琛,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柏法庚诉被告王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柏法庚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法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法庚负担。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