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5589黄昌伦与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伦,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5589号原告:黄昌伦,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下车镇政府院内(原白蚬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陈栋,公司总经理。原告黄昌伦与被告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文明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昌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昌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餐饮费用949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下车镇白蚬街经营一家小饭店,被告自从经营服装公司以来,多次到原告处就餐,2012年3月19日,经结算,被告公司尚欠原告餐饮费用9491元。上述消费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被告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作为证据,该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经审核依法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采信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在下车镇白蚬街经营小饭店生意,被告自从经营服装公司以来,多次到原告处就餐,2012年3月19日,经结算,被告公司尚欠原告餐饮费用9491元。上述消费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黄昌伦已向被告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被告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餐饮费9491元,未支付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餐饮费用949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辩论、最后陈述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昌伦支付餐饮费人民币9491元。如果被告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30元,均由被告连云港新雅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夏文明人民陪审员 傅长俊人民陪审员 黄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