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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中盛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中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薛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安阳中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中盛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694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