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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张会东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张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驻所地宁阳县城西街219号。法定代表人吕洪胜,局长。被执行人张会东,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华丰煤矿职工.本院在执行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会东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敬平审 判 员  袁永玉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