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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古浪县西靖乡隆鑫养殖专业合作社、杜文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古浪县西靖乡隆鑫养殖专业合作社,杜文俊,闫文梅,古浪县阳泰养殖专业合作社,古浪县古山呈祥养殖专业合作社,古浪县玉锦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3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1号。负责人:陈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盛宏民,系该行小企业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古浪县西靖乡隆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古浪县西靖镇古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杜文俊,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文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古浪县。被执行人:闫文梅,女,1971年7月2日出生,住古浪县。被执行人:古浪县阳泰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古浪县西靖镇古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杜文河,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古浪县古山呈祥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古浪县西靖镇古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郭成祥,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古浪县玉锦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古浪县西靖镇西靖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玉锦,该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被执行人古浪县西靖乡隆鑫养殖专业合作社、杜文俊、闫文梅、古浪县阳泰养殖专业合作社、古浪县玉锦养殖专业合作社、古浪县古山呈祥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古浪县西靖乡隆鑫养殖专业合作社、杜文俊、闫文梅、古浪县阳泰养殖专业合作社、古浪县玉锦养殖专业合作社、古浪县古山呈祥养殖专业合作社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借款本金1551464.09元、利息92787.59元(截止2016年9月1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65元,执行费1894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865元,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案款150000元至2017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案款本息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8941已由被执行人古浪县西靖乡隆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执3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智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