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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62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张钰瑶、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与深圳市正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钰瑶,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正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62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钰瑶,女,汉族,1996年4月13日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被执行人深圳市正鼎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南岗第三工业园第12栋厂房5-4楼,组织机构代码746612839。法定代表人赵超。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5]42-1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正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以(2017)粤03破37号受理。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正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征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剑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