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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刘冰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刘冰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11民初6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营业场所:攀枝花市仁和区。负责人:李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珉,男,生于1971年2月21日,该行客户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刘冰洋,男,生于1985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仁和支行)与被告刘冰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仁和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冰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止2017年4月7日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1995.55元(其中本金9643.59元,利息1475.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16.88元,手续费59.32元);判令被告从2017年4月8日起至结清欠款本息之日止,按透支金额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冰洋于2016年3月7日在农行仁和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被告刘冰洋领取该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卡。截止2017年4月7日还欠人民币11995.55元(其中本金9643.59元,利息1475.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16.88元,手续费59.3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刘冰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刘冰洋于2016年3月7日向农行仁和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填写了申请表。同日,被告在金穗贷记卡章程上书写了如下内容:“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并签字确认。该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第五条章程所涉部分名词定义:“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计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第二十二条规定:“贷记卡计息规定:(一)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经审核同意,原告向被告发放了金穗贷记卡一张。被告领卡后,多次刷卡消费、取现。截止2017年4月7日,透支金额合计9643.59元,产生利息1475.76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816.88元,消费手续费59.3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贷记卡章程、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客户交易明细和分期交易明细、信用卡流水、催收证明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经原告审核同意向被告发放了金穗贷记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金穗贷记卡章程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由于被告未按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及时偿还透支的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截止2017年4月7日信用卡透支本金9643.59元、利息1475.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16.88元、手续费59.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利息及复利有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4月8日起至结清欠款本息之日止,按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透支金额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冰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截止2017年4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643.59元、利息1475.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16.88元、手续费59.32元;从2017年4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透支金额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冰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泽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