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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拘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慧英申执张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302执拘13号被拘留人张科,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慧英申请执行张科借款同纠纷一案中,张科既不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又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科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院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