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拘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慧英申执张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302执拘13号被拘留人张科,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慧英申请执行张科借款同纠纷一案中,张科既不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又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科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院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