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随英与被执行人彭德法、彭全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随英,彭德法,彭全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张随英,女,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彭德法,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彭全法(彭金法),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德法、彭全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德法、彭全法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艳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