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秀吉与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吉,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吉,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366号。法定代表人:缪伏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秀吉申请执行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商铺,我院已轮候查封,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当前案件已移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民一初字第01212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刘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