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萱、罗一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萱,罗一鸣,黄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267号申请执行人:李萱,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罗一鸣,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黄雪春,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李萱与被执行人罗一鸣、黄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40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65000元并支付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0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罗一鸣、黄雪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雪春有浙G×××××号、浙G×××××汽车各一辆,均已被他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52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