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段留震与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留震,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段留震,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戚峰,男,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段留震与被执行人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戚峰已经全部履行义务。执行费2,483元由被执行人戚峰承担。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