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涛、廉兵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廉兵兵,李爱民,张玉民,梁林,刘晓鹤,王丽君,孙丽,侯继华,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786号被执行人:杨涛(曾用名杨树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于山东郓城县,汉族,住菏泽市人民路菏泽市。被执行人:廉兵兵,男,1987年3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李爱民,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张玉民,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梁林,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晓鹤,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人民路菏泽市。被执行人:王丽君,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孙丽,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侯继华,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涛、廉兵兵、李爱民、张玉民、梁林、刘晓鹤、王丽君、孙丽、侯继华、王建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涛交纳罚金20万元、判处廉兵兵交纳罚金10万元、判处李爱民交纳罚金10万元、判处张玉民交纳罚金7万元、判处梁林交纳罚金7万元、判处刘晓鹤交纳罚金8万元、判处王丽君交纳罚金7万元、判处孙丽交纳罚金6万元、判处王建新交纳罚金6万元、判处侯继华交纳罚金6万元。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 张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