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申请张守富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张守富,郑树芸,张云忠,赵成珍,张云国,候文杰,宋志忱,滕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法定代表人:武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守富,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郑树芸,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张云忠,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赵成珍,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张云国,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候文杰,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宋志忱,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滕井波,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在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