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邵阳市佳乐迪皇家会所娱乐传媒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的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邵阳市佳乐迪皇家会所娱乐传媒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胡跃武,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阳市佳乐迪皇家会所娱乐传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黄锡筹,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佳乐迪皇家会所娱乐传媒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公司办公场所为邵阳市嘉乐皇家会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所用,现已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交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文彬审判员 陈更强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