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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伍平与赵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平,赵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547号原告:伍平,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钢,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新宁县人,居民,新宁县。原告伍平诉被告赵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伍平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伍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减免。审判员 曾 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一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