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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诉被告姜亚军、郭凤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姜亚军,郭凤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359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负责人冯瑞强,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吉成。被告:姜亚军。被告:郭凤良。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诉被告姜亚军、郭凤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