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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393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出生,住址四川省青川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石某,女,1987年,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住址红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程红斌审判员  彭荣利审判长  徐忠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