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彭洪与宜春市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宜春市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406号原告彭洪,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宜春市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中山中路617号一栋三层301号。法定代表人:乐金华原告彭洪与被告宜春市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彭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