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8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粟远兰与重庆市同泰医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远兰,张洪宪,重庆市同泰医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052号原告粟远兰,女,193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洪宪,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同泰医药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坪金山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79353K。法定代表人杨定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77448M。负责人杨帮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粟远兰与被告张洪宪、重庆市同泰医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粟远兰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粟远兰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常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