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4执恢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94张登伍与石清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伍,石清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恢294号申请人张登伍。被执行人石清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登伍与被执行人石清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恢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国进 搜索“”